政策法規

天津市供熱計量收費管理辦法(試行)

天津市供熱計量收費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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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推動我市供熱計量工作,提高社會節能意識,促進節能減排,建設美麗天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天津市供熱計量管理辦法》等規定,規范供熱計量價格和收費管理,維護供熱用熱雙方權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實施供熱計量收費的用熱戶和供熱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列入本市供熱計量實施計劃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實行供熱計量收費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居住建筑應達到或超過本市二步節能標準;

(二)供熱系統設計應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熱住宅計量供熱設計規程》(DB29-26)和《天津市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29-153);

(三)供熱系統施工和驗收應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熱住宅計量供熱施工質量驗收規程》(DB29-42)和《天津市民用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程》(DB29-126);

(四)供熱系統設施完好并具備供熱計量功能;

(五)熱量表經檢定合格;

第四條?供熱單位與用熱戶應當簽訂計量供用熱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供熱單位應當向用熱戶告知用熱量、采暖費結算及熱量表日常維護和故障處理等事項,并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六條?供熱計量包括直接計量和間接分攤計量兩種方式。直接計量方式的戶用熱量表和間接分攤計量方式的計量分攤裝置,均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

第七條?供熱計量價格實行兩部制熱價,由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兩部分構成。其中:基本熱價按照不超過面積熱價30%制定;計量熱價為面積熱價與基本熱價之差除以單位面積耗熱量定額。

用戶熱費為基本熱費和計量熱費之和。具體計算公式為:

基本熱費=基本熱價×計費面積

計量熱費=計量熱價×用熱量

第八條?供熱計量收費和結算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用熱戶應在每年度12月31日前,按現行面積熱價一次性預交采暖費;雙方對交費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逾期未交費的,應從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二)供熱前,供熱單位應公示用熱戶熱量表讀數。

(三)供熱結束后,供熱單位應于30日內將熱量表讀數及所用熱量通知用熱戶;如有異議的,雙方于15日內進行復核。

(四)用熱戶應從每年度6月1日開始,持上一采暖期供熱單位開具的收費票據原件和用熱戶用熱量確認單辦理采暖費結算,實行多退少補。

第九條?新建居住建筑入住后的第一個采暖期進行計量抄表試驗,按照現行面積熱價收取采暖費;第二個采暖期實行供熱計量收費。

用熱戶可申請第一個采暖期按供熱計量收費。

第十條?已部分入住并實施供熱計量收費的居住建筑,其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設單位按照供熱計量交納采暖費。

第十一條?辦理暫?;蚧謴陀脽岬挠脽釕?,應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交納熱能補償費。

第十二條?熱量表發生質量損壞的,供熱計量收費按供用熱合同約定進行結算。熱量表因用熱戶人為損壞的,則供熱計量收費按面積熱費的120%進行結算,并由用熱戶對熱量表進行賠償。

第十三條?實施供熱計量收費的用熱戶可自行設定室內溫度。如室內溫度無法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視為供熱不合格,供熱單位應按本市相關規定退還采暖費。

第十四條?因供熱單位原因未按本市供熱期規定供熱的,供熱單位應按未供熱天數雙倍退還按面積計費方式計算的采暖費。不足24小時的,按1天計算。

第十五條?因供熱設施故障或停水、停電等外部原因造成停熱的,供熱單位應按停熱天數退還按面積計費方式計算的采暖費。不足24小時的,不計算天數。

第十六條?新建居住建筑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因建設單位原因用熱戶室內溫度不達標或未按本市供熱期規定供熱的,建設單位應按本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退還用熱戶采暖費。

第十七條?市建設和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正式施行?!蛾P于印發〈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熱計量收費暫行辦法〉的通知》(津熱辦〔2006〕57號)、《關于調整〈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熱計量收費暫行辦法〉的通知》(津熱辦〔2007〕56號)和《關于調整居民住宅集中供熱計量收費試驗價格的通知》(津熱辦〔2008〕4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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